
被告人吴海光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在中国建设银行太仓陆渡支行内,冒用被害人茆志祥遗忘在自助取款机内的建设银行卡,分三次取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茆志祥陈述;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录像、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海光供述和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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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海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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