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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斌虚构其从事水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先后从被害人顾某、邹某、李某、王某乙处骗得共计人民币472.36万元,用于赌博、归还债务以及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陈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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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对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斌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辩称,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案发前归还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陈斌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斌归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斌虚构其从事水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先后从被害人顾某、邹某、李某、王某乙处骗得人民币465.36万元。被告人陈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归还债务以及个人消费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斌虚构其从事水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先后17次从被害人顾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324.4万元,在案发前,被告人陈斌归还人民币88.5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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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7万元。
(2)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万元。
(3)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万元。
(4)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2万元。
(5)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12万元。
(6)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7万元。
(7)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7万元。
(8)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斌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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