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公诉机关指控:
上述事实,被告人掌于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询问笔录以及对被告人掌于兵等的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周某、任某的证言,涉案人员黄某甲、李某、祁某某、刘某、黄某乙、孙某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掌于兵对被害人、同伙、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周某、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任某提供的工资登记单;无锡市北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锡北价涉(2014)41号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暂扣和发还款物专用收据、查获的按摩器、手表、抽奖箱等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掌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掌于兵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掌于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掌于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掌于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