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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被告人包绍坤通过天天爱消除网络游戏认识了正在浙江务工的陈某1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在平时微信聊天中,包绍坤得知陈某1欠了很多外债,就以来三明卖淫能赚钱较快还清债务为由,多次劝诱陈某1来三明卖淫。陈某1开始并未同意,经被告人包绍坤多次劝说后,同意到三明卖淫。2018年6月17日,陈某1从浙江来到三明,并在被告人包绍坤租赁的三明市三元区革新路X-XX号房间卖淫,双方约定卖淫所得由陈某1与被告人包绍坤平分。期间,被告人包绍坤从陈某1处分得卖淫所得人民币500元。2018年6月27日晚上,陈某1在三明市三元区革新路X-XX号房间向霍某和邓某二名男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包绍坤于2018年9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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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包绍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包绍坤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常住人员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微信照片、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1、霍某、邓某、陈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包绍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绍坤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金钱诱惑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绍坤犯引诱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包绍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包绍坤系初犯,有较深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包绍坤的量刑建议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包绍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绍坤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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