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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凌晨,被害人严某在龙岩市新罗区美食城梵克酒吧V01卡座喝酒,当日凌晨2时许,因严某在梵克酒吧厕所内用手拍被告人陈金锋的头部,双方发生争吵,后严某回到V01卡座继续喝酒。随后,被告人陈金锋到V01卡座找到被害人严某,用拳头打被害人,并用酒瓶砸伤被害人严某头部。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右颞骨骨折伴软组织肿胀;右眼钝挫伤;面部裂伤一处,创长1.7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陈金锋赔偿被害人严某人民币2万元,严某谅解其。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陈金锋经电话通知,到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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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金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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