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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炮子山附近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俗称冰毒);
2、2018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炮子山附近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3、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位于信州区商贸城附近其登记入住的一旅馆客房内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4、2018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茶圣东路58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5、2018年10月11日或12日,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茶圣东路58号处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6、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茶圣东路58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2018年10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德龙在信州区炮子山出租房处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德龙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徐某、傅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德龙的供述、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德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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