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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3月份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先后在平邑县地方镇、卞某、费县费城街道等地,采取撬门别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3起,窃得电瓶、手机、白酒、香烟等物资一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625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在平邑县地方镇驻地“正信手机店”门口,盗窃王某2工程车上“骆驼”牌电瓶两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306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17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在费县费城街道北广丰村王某1经营的“家平农家院”饭店内,盗窃白酒、食品、餐具等物品一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100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3、2017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在平邑县卞某资邱红绿灯南“安徽牛肉板面店”门口,盗窃赵某的电动三轮车“赛航”牌电瓶四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140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4、2017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在平邑县地方镇驻地张某经营的“电信营业厅全网通手机卖场”内,盗窃多种牌手机十七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6513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5、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在平邑县地方镇小平安村李某经营的“铭扬超市”门口,盗窃碳酸氢铵化肥22袋,价值770元。
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酸氢铵化肥11袋。
6、2017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某在平邑县地方镇驻地黄某经营的“李子餐馆烧烤店”内,盗窃白酒、香烟、饮料等物品一宗,价值1925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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