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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阀

减压阀

电磁阀

进口蒸汽减压阀


进口氮气减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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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氢气减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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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波i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黑龙江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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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2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6日09:01:12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8年7月11日8时左右,在沈阳市沈北新市道义街道汇置尚都三标段工地,因被告人王波于2018年6月份将铲车租给被害人赵某某使用,赵某某没有按照约定给付租车费用,王波向赵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波将赵某某推倒在铲车链子角上,并跨坐在赵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赵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称,要求被告人王波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160,000元、营养费8000元、陪护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18,000元、交通费953元、鉴定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合计251,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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