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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8时左右,在沈阳市沈北新市道义街道汇置尚都三标段工地,因被告人王波于2018年6月份将铲车租给被害人赵某某使用,赵某某没有按照约定给付租车费用,王波向赵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波将赵某某推倒在铲车链子角上,并跨坐在赵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赵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称,要求被告人王波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160,000元、营养费8000元、陪护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18,000元、交通费953元、鉴定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合计251,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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