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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被告人王前、高建刚共谋盗伐林木后,由被告人王前驾驶三轮摩托车载高建刚,持油锯到平定县冶西镇××村串沟,擅自砍伐平定县冶西镇××村集体所有的7株刺槐、2株杨树。作案后,高建刚雇佣李某驾驶的晋××号农用车,将部分被伐林木拉到平定县冠山镇罗家峪村、冠庄村予以销售。次日,被告人王前驾驶三轮摩托车载高建刚到平定县冶西镇××村串沟拉剩余被伐林木时,因被村民发现而逃离现场。经阳泉市林业调查规划处鉴定:被伐林木蓄积5.0667立方米。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王前与高建刚之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前的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前犯盗伐林木罪证据不足,阳泉市林业调查规划处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正规的司法鉴定人,没有正规的印章,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推算。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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