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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高建军在X县县城X处先后三次向胡某某出售“冰毒”,每次一小袋,约0.5-0.6克,每袋售价200元。同年3月份,被告人高建军在X县X加油站附近先后两次向胡某某出售“冰毒”,每次一小袋,每袋约0.5克,每次售价200元。
2、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建军在X县X加油站后面的住处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一小袋“冰毒”。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建军在X镇X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一小袋“冰毒”。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建军在X县X局刘某某住处,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一小袋“冰毒”。
3、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建军在X县X镇X村卫生所附近,以7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2克“冰毒”。
4、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高建军先后两次让郑某某用车将其从X县X路送到X镇X村,每次用0.3-0.4克“冰毒”抵顶车费。
5、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建军在X县X局附近以100元价格卖给贾某某0.3克“冰毒”。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建军到X县县城X公司宿舍楼下,将李某1停放的一辆晋XX**橘黄色长城M4越野车盗走,车内有开关、插座、灯具及车辆手续等物。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6000元,开关、插座、灯具价值1098元。
2、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高建军到X县X镇X村郭某某家楼道内,将郭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美利达”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350元。
3、2017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高建军撬门进入X县X镇X村郑某家中,盗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908.7元。
4、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高建军进入X镇X村刘某1家中,盗窃一台量子弱磁场共振分析仪。经鉴定价值283.5元。
5、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高建军进入X镇X村王某某家,撬门入室,盗窃一个“孔子摆件”、一本《XXX选集》、一台DNP**望远镜、两瓶“杏花春”红宝石汾酒、两瓶“五粮春”、两瓶“老白汾”、一瓶“老窖特曲”、一瓶“剑南春”、五瓶“特制十年陈酿”、一瓶“牛栏山”、四瓶“吉祥如意”、一本《禁毒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粮票若干、旧版人民币若干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24.8元。
6、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高建军进入X镇X村张某家中,撬门入室,盗窃一台海信电视机、五桶食用油、五个水杯、一桶绿豆、一壶“紫林”陈醋、一个机顶盒、一盒笨鸡蛋、一个磁电热水壶、两盒硬币等。经鉴定被盗实物价值163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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