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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彦兵、丁保平结伙或者单独以套取的农户信息,虚构农户购买家电下乡商品资料用于申领财某2补贴,其中被告人赵彦兵使用套取农户信息申领财某2补贴款478544.3元,被告人丁保平使用套取农户信息申领财某2补贴款289071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彦兵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保平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彦兵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电脑均有真实的进货和来源,有真实的销售行为,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也均返还给了乡销售代理商或外地经销商,真实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顾客也享受到了国家的补贴优惠,所以,被告人赵彦兵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彦兵以套取的农户信息,虚构农户购买家电下乡商品资料用于申领财某2补贴,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判决被告人赵彦兵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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