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军多次在其租住的重庆市万州区日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黎某、黄某、秦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军在其出租房内容留黎某吸食了冰毒。
2、2018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军在其出租房内容留黄某吸食了冰毒。
3、2018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军在其出租房内容留黎某、黄某、秦某吸食了冰毒。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案发后,被告人周军向公安机关提供范某贩卖毒品、黄某1贩卖毒品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辨认人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黎某、黄某、秦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军的供述、抓获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军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军拘役,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军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周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