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晚,被告人毛学冬酒后驾驶川LYV7**号小型轿车自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方向行驶。当日零时34分许,被告人毛学冬驾驶上述车辆行至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长药”红绿灯路口时,发现前方有交警人员例行检查,被告人毛学冬为逃避检查,遂驾驶上述车辆倒车,并在倒车过程中分别与彭某某驾驶的川LYA7**号、刘某某驾驶的川LL80**号、吴某某驾驶的川LA73**号车辆相撞,造成四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人员赶至现场处置,并依法提取被告人毛学冬的血样送检。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毛学冬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毛学冬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毛学冬在案发后向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359元、向吴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向彭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诉讼中被告人毛学冬自愿认罪,并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