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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7月份,被告人熊光永、王建民、吴正、曹后勇、张凤昌、朱长好、张焱华、黄国洪、张凤早、郝言东等人在互联网上浏览招工信息并联系招工方确定所需工人数后,故意多带“工人”前往工地,进入工地后,蓄意制造口角,并要求离开,藉此借口以威胁手段向招工方索要生活费、路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被害人冯某、马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曹后勇、王建民的供述与辩解;火车票信息等书证;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光永、朱长好、王建民、曹后勇、张凤早、张凤昌、黄国洪、张焱华、郝言东、吴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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