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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袁云龙骑摩托车搭载龚明亮(另案处理)共同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贸市场9号门附近,发现路边停放了一辆车牌号为赣M×××××的汽车,汽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放有一个女士手提包,被害人华某与其小孩正坐在汽车后排,被告人袁云龙与龚某商议后,龚某趁被害人华某不备,抢走其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之后,被告人袁云龙骑摩托车搭载龚某逃离现场,手提包内有现金200余元,一部小米牌手机、一个贝亲牌奶瓶、一把蕉下牌雨伞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99.1元)。当晚被告人袁云龙使用上述手机登录被害人华某的支付宝,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游戏币,于次日转款20元给“傻子”,并操作支取支付宝内的20734.07元,后该笔款项转入了与被害人华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云龙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9.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盗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20954.0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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