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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匡某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吸毒人员夏某某,该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送往强制戒毒中心进行强制戒毒,匡某某得知该吸毒人员有一辆白色小轿车停放在十井铺加油站(该车已被吸毒人员夏某某亲属开走),便将此情况告诉曾某某。2017年11月13日下午,匡某某带着曾某某,曾某某的朋友“老刘”以及一名开锁师傅至十井铺加油站,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现代小轿车,误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白色现代小轿车当做吸毒人员夏某某的车辆,由开锁师傅将该车强行开锁并更换了车钥匙,随即“老刘”和匡某某将车开走,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车被盗后驱车追赶,在大汉汽车城附近将匡某某抓获。
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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