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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0日晚,欧某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接到凌某(未成年人)电话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就让其男朋友即被告人韦红宝开车送到百色市右江区龙船路金凯商务宾馆门口找到凌某拿500元人民币,凌还给了韦红宝100元好处费。后韦红宝开车送欧阳某某到右江区香密湖廉租房找到外号“辣椒仔”的毒贩购买了500元毒品海洛因,后返回金凯商务宾馆门口交给凌某,后三人到金凯商务宾馆302号房间一起吸食。后在韦红宝和欧阳某某离开宾馆房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凌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0.44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韦红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红宝供述,2017年8月20日20时许,女朋友欧某某某来到我租住的廉租房里叫我送她去帮“蘑菇”要东西(指毒品海洛因),“蘑菇”请在外面玩(指吸食毒品海洛因),我觉得既然去得一起吸毒,我就去借同租房的兄弟的面包车来开,和欧某某某去到百色市龙船路一宾馆的下面,欧某某某打电话给“蘑菇”出来到车边交谈,“蘑菇”将600元钱交给欧某某某并称要500元钱的东西(指毒品海洛因),100元作为辛苦费,我和欧某某某接到钱后就开车往百色市龙船路香密湖小区,在车上欧某某某就拿那100元钱给我,我们开车到小区后我就在小区等,欧某某某自己向一个外号“辣椒仔”的人购买5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购买得毒品后我们就返回到刚才“蘑菇”交钱给我们去买毒品的地方即龙船路一宾馆下面停车,然后我和欧阳某某和“蘑菇”一起上到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吸食了少量的毒品海洛因,之后“蘑菇”就说这些毒品是帮他朋友购买的,现在他朋友过来了,于是我们就从宾馆房间开门出来,刚开门出来公安人员进来将我们三人抓获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异议。
律师点评案件:贩毒案件近年来处于高发态势,国家对于贩毒类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予以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一般毒品犯罪中实际查获的数量都远远少于认定的犯罪数量,因此也给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空间,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劝诫吸贩毒人员,远离毒品,关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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