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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点评康某,翟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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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82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3日16:27:04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翟浩、康志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基金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利息。二被告人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高额贷款、购置房产以及偿还本息等活动,至案发时,二人无力向他人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706.0138万元。被告人翟浩还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利息,至案发时无力偿还数额共计人民币256.5万元。其中,被告人翟浩、康志安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如下:向叶海军吸收6.9万元、邓叶1.64万元、张汉秀6万元、王晓莉10万元、史凤梅1.1万元、杨树芳8.428万元、陈宝利20万元、张存钱5.6万元、刘治平2.3万元、李长功11万元、邢彦农10万元、刘维生10万元、刘锦玉6.5026万元、王锦山5万元、张宝金3万元、张玉华10万元、乔占伟5万元、潘登利4万元、张亚军4.5万元、王亚飞15万元、刘汉文5.4万元、杜荣1万元、蔡子江11.5万元、陈秀明9万元、刘汉有6万元、张亚东4.5万元、赵学利7.4万元、张增萍4万元、赵雪梅9.5万元、张生军5.9万元、张占彪7万元、白懦梅5万元、张德俭12万元、张爱梅5万元、畅靖蓉5万元、张峰8.5万元、杨广国10万元、张玲11.5万元、苗锦卫24.4732万元、李正有21.67万元、郭玉珍1.8万元、郭彩兴53万元、陈兆友18万元、贾秀梅3万元、刘有琴3万元、王世玲42万元、周志明20.3万元、杜海山11万元、李东华12.5万元、张永明4万元、何长迁17.9万元、李汉江3.5万元、李飞17万元、李树宏12万元、李建彰3万元、王鑫3.5万元、牛志莲27.4万元、王丽115.8万元、李玉洁3万元、戴昌华1.58万元、武孝录5.2万元、胡培忠10万元、王瑞玲45.5万元、庞海生10万元、张艳8万元、谢刚飞8万元、李瑞2万元、马爱莲13.6万元、郭晓123万元、徐军彦70万元、牛克有3万元、高谋旺7.5万元、王世梅13.57万元、赵杰9.61万元、王宁4.44万元、刘忠丽241.2万元、郝鹏飞188万元、赵彦亮160万元、安子胜12.8万元、王新7万元、赵梅7.8万元、闫玉歧7.7万元、康元亮10万元、蔡兵兵10万元、贺飞虎110.8万元、刘冬梅22.8万元、田云普1万元、赵海军5万元、蔡文军10万元、赵怀兰5万元、赵兴艳5万元、张生珍14万元、刘建新8万元、刘建梅7万元、王志岗50万元、拓振兴13万元、武静18万元、赵学丽5.2万元、闫小霞1.1万元、黄新丽2.6万元、王丙莲2.5万元、张占军10万元。被告人翟浩单独向张玲吸收11.5万元、杨广国10万元、牛克有3万元、李树宏12万元、李建彰3万元、王亚飞15万元、张艳8万元、谢刚飞8万元、张汉秀6万元、陈宝利20万元、赵彦亮160万元。共计256.5万元。

综上,被告人翟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962.5138万元。被告人康志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706.0138万元。

被告人康志安于2017年1月16日主动向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款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撤案申请书、情况说明,证人潘某某赵某某康某某的证言,集资参与人叶海军、邓叶、张汉秀、王晓莉、史凤梅、杨树芳、陈宝利、张存钱、刘治平、李长功、邢彦农、刘维生、刘锦玉、王锦山、张宝金、张玉华、乔占伟、潘登丽、张亚军、王亚飞、刘汉文、杜荣、蔡子江、陈秀明、刘汉江、张亚东、赵学利、张增萍、赵雪梅、张生军、张占虎、白懦梅、张德俭、张爱梅、畅靖蓉、张峰、杨广国、张玲、苗锦卫、李正有、郭玉珍、郭彩兴、陈兆友、贾秀梅、刘有琴、王世玲、周志明、杜海川、李东华、张永明、何长迁、李汉江、李飞、李树宏、李建彰、王鑫、牛志莲、王丽、李玉洁、戴昌华、武孝录、胡培忠、汪瑞玲、庞海生、张艳、谢刚飞、李瑞、马爱莲、郭晓、徐军彦、牛克有、高谋旺、王世梅、赵杰、王宁、刘忠丽、郝鹏飞、赵彦亮、安子胜、王新、赵梅、闫玉歧、康元亮、张占军、蔡兵兵、贺飞虎、(刘冬梅.闫光莲)、田云普、蔡文军、赵怀兰、赵兴艳的陈述,被告人翟浩、康志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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