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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1、201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以承包旅店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女,时年47岁)人民币10000元。
之后,杨某某又以交取暖费、买电动车等名义陆续骗取唐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杨某某共骗取唐某人民币15000元。
2、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与巴彦县山后乡靠林村的被害人李某(男,时年52岁)相识后,杨某某编造做熟食买卖、还房贷、车贷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共计人民币127000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隐瞒与人同居的事实,通过巴彦县山后乡的乔某2介绍认识山后乡的被害人郑某1(男,时年45岁)并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杨某某向郑某1索要彩礼、给父亲看病等名义,骗取郑某1共计人民币47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3起,共计骗取人民币189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莱西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交易明细、转账汇款小票、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业务凭证、交易明细、一卡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结婚登记复印件、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的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人郑某2、郑某3、王某1、王某2、刘某、乔某1、于某1、肖某、王某3、张某、赵某、周某、田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1、李某、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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