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单某某在微信上与李某(另案处理)联系并商定以每克28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
随后被告人单某某以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以1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某甲基苯丙胺50克。
2017年10月20日13时许,林某(另案处理)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基苯丙胺20克。
2017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徐某(已行政处罚)乘坐林某驾驶的轿车,前往哈尔滨市道外区上和城小区2号门蜂巢快递箱中取毒品。
被告人徐某、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盒,与徐某,徐某一同前来取毒品的林某逃跑。
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被缴获的铁盒中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9.33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缴获的冰毒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单某某、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单某某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进行的,属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单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系以贩养吸,主观恶性较低,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单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并商定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在李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
随后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告知其能够买到毒品,价格为每克280元,二人商议共同筹钱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
2017年10月20日下午,林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徐某联系购买毒品,二人商议由徐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基苯丙胺20克。
同日徐某告知单某某已联系好下家购买毒品,后按单某某要求让林某将购毒款7000元转入单某某提供的李某的微信帐户内,后李某通过微信将存放毒品的地址及取件码告知单某某,单某某又通过微信告知徐某。
同日20时许,徐某、徐某(已行政处罚)乘坐林某驾驶的轿车,前往哈尔滨市道外区上和城小区2号门蜂巢快递箱中取毒品,徐某、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白色晶体一盒,被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9.33克。
2017年11月1日,单某某在哈尔滨市宾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被告人单某某、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三、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四、毒品入库清单;五、扣押的毒品照片;六、林某与徐某的通话记录;七、被告人单某某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八、林某向李某转款7000元的记录;九、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十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十二、证人徐某的证言;十三、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十四、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十五、被告人单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十六、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点评案件:贩毒案件近年来处于高发态势,国家对于贩毒类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予以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一般毒品犯罪中实际查获的数量都远远少于认定的犯罪数量,因此也给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空间,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劝诫吸贩毒人员,远离毒品,关爱生命!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