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某某酒后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25号佳园旅店门前,无故将停放在此的黑A×××××号203路公交车、黑A×××××号奥迪牌轿车、黑A×××××号大众牌轿车、黑A×××××号本田牌轿车四台车砸坏。
后经群众报警,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经济损失总价值人民币1562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只记得砸了一台奥迪车,没有砸指控的其他三台车。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故将停放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25号佳园旅店门前附近的黑A×××××号203路公交车、黑A×××××号奥迪牌轿车、黑A×××××号大众牌轿车、黑A×××××号本田牌轿车等四台车砸坏。
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关于损坏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上述四台车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5621元。
后经群众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均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7年12月16日群众报案,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孙某某带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孙某某因此次寻衅滋事,2017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2012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5、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四台被损坏车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621元。
6、证人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6日15时30分左右看见一名男子正在拿着一块石头砸一辆停在南棵街25号佳园旅店和彩票站中间位置的白色车(大众途观),砸的车左侧车门和车门上的玻璃,后面的雨刷器也给撅了,砸完白色的车后他就直接走了,后来发现他又砸203路公交车侧面玻璃,上去制止并将男子拽到203路调度室,车队调度报警。
听其他围观的人说他还砸了一台奥迪和一台本田。
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6日10时左右,孙某某来佳园旅店住店,他出去买了酒和菜在房间喝酒,大概15时左右从房间出来将酒瓶子摔到走廊里,走出旅店后直接掰了一台黑车(本田思威)的倒车镜,然后在彩票站门口拿了个石头砸了停在那的白车(大众途观),然后往北走,后面事情不知道。
黑车是挺高的一个车,白车跟黑车大小差不多。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6日在南棵绿小区附近看见一个男子正拿着一个塑料桶砸203公交车侧面的一块玻璃,一边砸一边喊骂,这名男子被拽到203公交调度室,后来有人报警了。
9、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明其所有的黑A×××××号黑色本田车这几年一直给其哥哥梁某1使用,2017年12月16日18时,梁某1给其打电话说车被砸了。
10、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2月15日把黑A×××××白色途观车停放在南棵街25号门口,16日15时10分左右,有人给其打电话说车被人砸了。
到现场看见车的后雨刷被掰断,车左侧整侧都被砸坏,后玻璃有个洞。
围观人说是有个人喝多了砸的车。
11、被害人辛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2月16日14时左右将黑A×××××号黑色奥迪A6车停放在南棵街和宏图街交口附近,15时左右接到电话说车被划了,到现场看到左前门和后门有划痕,围观的人说划车的人在203调度室。
12、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12月16日早上5点左右将车停在南棵街25号旁边彩票站门口,下午三、四点钟有人给其打电话说车被砸了,到现场看见车前机器盖子、左前门、左倒车镜、C某、后雨刷器都坏了。
1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16日喝多了,在道外区南棵街25号佳园旅店门前用石头砸了一台奥迪车窗,别的记不得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孙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