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8)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该组织首要分子张某某及成员王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城区新华老道吕家油坊接车途经二环、公路大桥至大耿家或者在老哈同公路东长林子附近检查接车,途经道外区二商店、港务局、北环路、松浦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利用超载货车司机通过该路段一定会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恐惧心理,多次胁迫超载货车司机被害人宋某1、高某、于某、张某等人接受其保车、领路躲避交警部门处罚的服务,并收取每台车人民币100元至300元的“保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期间二被告人共获利约人民币90000元,用于购买作案车辆及个人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超载货车司机欲逃避有关部门处罚的心理,纠集、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为途经哈尔滨市区禁行路段的超载挂车领路、“保车”,从而获取报酬。
期间二被告人在哈尔滨市城区新华老道吕家油坊途经二环、公路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及在老哈同公路东长林子途经道外区二商店、港务局、北环路、松浦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多次为超载货车司机宋某1、高某、于某、张某等人领路、“保车”,并收取每台车人民币100元至300元的不等的“保费”,共获利约人民币90000元,张某某用其中40000元购买作案车辆,其余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
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7月1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王某某、张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三、王某某记载的领路车辆数及收费情况;四、哈尔滨市道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王某某驾驶的白色捷达车内发现一部警用频道的对讲机;五、张某某提供给王某某对讲机照片及道外交警队现用制式对讲机照片;六、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七、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八、在王某某驾驶的车内收缴的宋某2富车辆处罚决定书、黑M×××××行驶证、宋某2富驾驶证;九、证人宋某2富的证言、张某、李某、于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十、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
考虑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