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才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甲、陆某某系亲家关系。
2012年11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双榆树村棚改项目拆迁过程中,明知在已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的情况下,为多获拆迁补偿款,二被告人遂通过邓某甲之子邓某乙(已判刑)通过关系违规办理了哈尔滨香坊区大兴塑钢加工厂、哈尔滨香坊区秀英日杂商店个体营业执照。
邓某甲、陆某某各骗取国家住改非差价房屋补偿款、临迁补助费总计152618.40元、214132元。
上述国家被骗款项均已退还。
邓某甲、陆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主动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甲、陆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甲、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均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双榆树村被列为哈尔滨市棚改计划,同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下发了停止办理该地区工商执照审批等相关事宜函。
双榆树村村民被告人邓某甲、陆某某为达到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目的,经预谋,由邓某甲之子邓某乙(已判刑)通过关系违规为二被告人办理了哈尔滨香坊区大兴塑钢加工厂、哈尔滨香坊区秀英日杂商店个体营业执照。
邓某甲、陆某某分别骗取住改非差价房屋补偿款152618.40元和214132元。
邓某甲、陆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