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滕某某与张某某为贷款买房,二人经预谋后,私刻了张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及担保人许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理店二家单位的印章一枚,并将印章印在收入证明及担保书上,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案发后二枚印章均已缴回扣押,并从二人住处查获名称为哈尔滨万隆正基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计划生育办、哈尔滨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印章各一枚扣押。
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扣押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及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张某某检举,被告人滕某某于同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7月,二被告人贷款买房,因张某某系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外聘临时护士,二人去私刻了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章,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滕某某。
现伪造的印章已缴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7月22日12时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滕某某私藏枪支并私刻公章。
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珍宝公寓502室内搜出公章七枚,并于当日将滕某某捕获。
证据二、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公章一枚。
证据三、二手房贷款申请表一份: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章,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二被告人的房屋贷款申请表上“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文与哈尔滨市第四医院提供的真实印章的印文不一致。
证据五、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均无前科劣迹。
证据六、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临时工。
当时张某某和滕某某要贷款买房结婚,张某某找她担保。
她说自己没有房子,没钱,没办法担保。
张某某说以个人名义签个字就行。
她与张某某是多年的朋友,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
至于公章她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从未提供过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
证据七、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左右,张某某和他正在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