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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8日,被害人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林某,林某自称其从事金融工作,可为程某提供融资项目。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林某谎称与武汉合一信源资产公司的投资项目需进行风险控制,但其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因家中母亲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以需向其他公司借调风险控制人员并支付借调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被害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林某,林某自称其从事金融工作,可提供融资。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林某谎称与武汉合一信源资产公司的投资项目需进行风险控制,但其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因家中母亲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以需向其他公司借调风险控制人员并支付借调费为由,骗取被害程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的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明细、收条、前科(前处)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到案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单等书证;被害人程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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