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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叶某等人砍伐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锰矿1林班11小班其种植的尾叶桉树。
经测算,被滥伐的林木32.5立方米。
2019年5月31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照片,柳州市柳江区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报告,林木采伐调查简易计算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林地调查示意图,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总蓄积量3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犯罪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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