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4日晚9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1、王某2与被告人窦某、芦某、张某2均乘坐电梯到青岛市黄岛区尚景嘉园三楼卡卡网吧上网,期间王某1和窦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辱骂,后王某1在电梯口被芦某、窦某殴打。
王某1意欲报复,遂和王某2纠集了被告人张某、吴某到现场,该四人持台球杆与芦某、窦某、张某2在网吧内互相殴斗。
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造成网吧2台电脑显示器、台球室2支台球杆损坏,案值166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吴某、张某、窦某、芦某、张某2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以被告人王某1、王某2、吴某、张某、窦某、芦某、张某2聚众斗殴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请判令各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00元。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参与斗殴的对方有过错;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2、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3、被告人系自首;4、被告人系中止犯。
被告人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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