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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朱咸朝(已判决)等人在湖北省黄梅县蒋冲、界牌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场。
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采取“鳖打水”和满坎飘红的方式抽头渔利。
被告人刘某某获利6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朱咸朝(已判刑)等人在湖北省黄梅县蒋冲、界牌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场。
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采取“鳖打水”和“满坎飘红”的方式抽头渔利。
被告人刘某某获利6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朱咸朝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石某、张某2、余某、司某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本院(2018)皖082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召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积极缴纳了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