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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票据诈骗罪
1、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代誉找到被害人蒋某某让其投资自己经营的位于阿克苏市小南街某苹果手机专卖店,称让蒋某某投资20万元,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其30万元。
被告人代誉于当日给蒋某某出具了一张面值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
2013年11月,蒋某某到银行承兑支票时,被告知账户余额不足。
案发前,被告人归还被害人蒋某某2万元钱款。
(二)合同诈骗罪
2、2012年10月,被告人代誉谎称跟阿克苏移动公司有一笔供2500部维文手机合约,与受害人鲍某某签订协议,从鲍某某处骗得款项55.75元。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代誉称可以从深圳进到便宜的苹果手机为由与受害人艾某口头约定帮助其购买15万元的手机,艾某共支付手机款共计15万元。
被告人代誉在购手机未果后没有将货款还给艾某。
后艾某多次催要手机款,2014年3月4日代誉将位于阿克苏市某小区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后经查实,被告人代誉出具的该房产购房合同系伪造的,并且该房屋在其离婚时已经将该房屋分割给其前妻刘某某。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三)诈骗罪
4、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代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能快速办理驾照的信息。
被害人苟某某看到后与代誉联系。
被告人代誉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指纹等资料,不用通过任何考试三个月之内就能拿到驾照,一个执照13000元。
后苟某某先后将身边10个朋友的身份资料及现金122000元交给被告人代誉。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代誉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空头支票、账户交易明细表、合作协议、收条、银行打款凭证、移动公司结账明细、房产转让协议、房产合同、市公安局所需证据材料回复、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誉利用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代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代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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